qiānpàn

佥判

拼音 qiān pàn

注音 ㄑㄧㄢ ㄆㄢˋ

繁体 僉判


详细解释

词语解释

佥判qiān pàn

1.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
2.指做佥判官。

3.签名并作判词。

网络解释

佥判

词语信息

qiān pàn ㄑㄧㄢ ㄆㄢˋ

佥判

词语解释

(1).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 宋 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, 张子韶 为佥判。”《警世通言 · 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 王安石 ﹞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……转任 扬州 佥判。”

(2).指做佥判官。 明 汪廷讷 《狮吼记 · 访友》:“下官佥判 凤翔 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
(3).签名并作判词。 明 袁宏道 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佥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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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义分解